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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并不是的,商标维权也需要谨慎

发布:2019-06-11 16:52,更新:2010-01-01 00:00

现在很多企业都是注重品牌商标的保护和推广,目前我国的也越来越多,这是国之所幸,是中国经济欣欣向荣的标志。但每年都有一些在商标维权路上,苦不堪言!

商标维权需谨慎

在我国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可见,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之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内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保护权限较为广泛。


但经法院调研分析,很多的注册人会将的这种保护权限当成了是全类保护,于是不分行业不分类别地对其他经营者的近似标志使用行为提起诉讼、维权。有法官就说:“这是经营者对司法保护的错误期待,注册人不加区别的维权诉讼,不仅自身的胜诉率低,还可能因影响他人正常经营被反诉。”


所以,实际上持有人是不能因为选用某个符号作为商标就获得符号本身的垄断特权,在进行维权诉讼前需要明确被告的标志行为是属于商标性质使用还是描述性质使用?任何情况下的维权都需要明确特殊保护的限制,因为并非商标,它同样受跨类限制及必要性限制。因此,在申请商标维权时也需要准备有力的举证,才能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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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于:百诚商标 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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